王汝鹏就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答记者问
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6月27日,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何要在此时对红十字会法进行修改?修订草案亮点何在?新华社记者27日就这些问题独家专访了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
问:为什么要在此时对红十字会法进行修改?
答: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启了中国红十字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责的法治化轨道,对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红十字运动的深入,我国红十字事业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为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现行法律中有关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法定职责、治理结构、监督机制、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红十字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修改对其进一步规范,以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问:为优化内部监督治理结构,修订草案中,增设了监事会等机构,请问意义何在?它们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这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对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互相制约的现代治理结构。按照目前的修改草案,红十字会的理事会是决策机构,执委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理事会、执委会的治理结构在《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里本来就有,而监事会是新增设的。这样的修改,有利于红十字会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治理模式,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的水平。
问:修订草案提出,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目前红十字会的第三方监督工作和信息公开工作现状如何?这些条款将对相关工作起到怎样的作用?
答:修订草案对红十字会的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信力是红十字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保护神。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大力加强公信力建设,在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建设以及风险防控、审计监督、公开透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实行“两透明两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两微一端”信息发布平台,实行采购招标、审计招标、评估招标,建立“三重一大”审核小组,聘请法律顾问、完善专家咨询,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等等。
相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社会监督和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有利于提升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感召力。
问:修订草案设立法律责任专章,增加了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将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对红十字会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答:现行的红十字会法没有就“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违反红十字会法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追究,所以有专家形容红十字会法是“豆腐法”,意思是缺乏刚性,比较软。这次修订草案新增“法律责任”一章,不仅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追责,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法也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这是对现行红十字会法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这些条款如果获得通过,将对红十字会的品牌保护、标志保护、财产保护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问:从国际角度看,其他国家在红十字会的立法方面有哪些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
答:目前全世界有196个国家建立了红十字会,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这些国家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修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比如美国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就设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英国红十字会法》也规定“红十字会的账目应由公司法规定的有权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师进行审计。”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是理事会、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皇家宪章》规定“红十字会的账目必须每年由一名外部审计师审计一次,经审计的账目必须提交理事会年度大会审议。”《奥地利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标志的不当使用”则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列有8项禁止性规定,并就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行政处罚”措施。
问:您对本部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还有哪些建议?
答:这次提交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改草案是经过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及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起草出来的,总体来看,应该说修改得比较好。同时,我们也期待,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地方红十字会的法人资格,以及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还未列入法定职责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此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各方讨论,能够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