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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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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浙委〔2012〕122号,以下简称《省意见》)。

    《省意见》充分肯定了我省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和全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对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组织定位和性质作用作了进一步明确,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红十字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省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级红十字会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开展对外民间交往的重要渠道。

    《省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有利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广泛传播人道公益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务实、守信、崇学、向善”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省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调动积极因素,凝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独特作用,促进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建设。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快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着力构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不断增强红十字人道救助实力,大力实施红十字关爱生命行动,深入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积极开展红十字民间交往活动。要重视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继续巩固和完善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省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目录,将红十字会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体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列入当地群众团体机关管理。设区市红十字会和具备条件的县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党组。要完善红十字事业发展政策,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经费列入财政一级预算。支持鼓励红十字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要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及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捐赠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

    《省意见》强调,要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法律、政策环境,重视支持红十字人道精神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