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红十字会“红十字博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黄岩区红十字事业,规范“红十字博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区红十字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能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博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黄岩区红十字会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并用于救灾备灾、应急救护培训、救助帮困、人道精神传播、生命关爱及其他人道主义业务活动的款物。
第二章 冠名基金
第三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的定向救助,设立专项冠名基金。冠名基金的使用应尊重冠名人的意愿,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主要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 冠名基金项目一经启动,执行五年,由区红十字会联合或委托有关成员单位执行。
第五条 执行单位要单独设立基金财务帐,专人负责,定期向区红十字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做到“日日登记,例例在册,月月上报,季季通报”,并向冠名人(单位)通报情况。冠名人(单位)在每年10月前将基金划入区红十字会帐户,区红十字会在每年12月前拨款给执行单位。
第三章 审批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由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30000元以上经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后,由常务副会长负责执行;
(三)捐赠人有意愿的定向救助资金,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四章 来源和用途
第七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收入,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收入;
(三)举办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及其它大型公益活动的收入;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增值的部分;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项,应当设立专项账户。
第九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的扶助孤寡病残弱者的各项社会福利工作以及“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相关慰问费用支出;
(二)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人道慰问金支出(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对本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提供救护救助的支出;
(四)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五)为募集基金而开展的宣传、表彰等活动以及基金日常管理费用的依法支出。
第十条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红十字会设立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设立基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采取下列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为发展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
(一)对积极参与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致谢,并在红十字会网站上予以宣传。
(二)对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个人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单位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三)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包括物资折价),按《浙江省红十字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四)根据《黄岩区红十字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加以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款物,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由黄岩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