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年度预决算管理
(一)秘书长结合上一年度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针对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认真测算后提出计划和需求,送交财务,财务根据计划和需求,结合本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按上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负责编制全年预算方案,并经常务副会长审核批准后上报区财政部门。
(二)严格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上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每年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与业务来往单位做好资金来往结账工作。本会做账工作由区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财务应及时整理票据到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以便他们能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
二、收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二)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合法使用票据,确保票据安全;
(三)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单位预算,及时收缴入账、入库,防止应收未收和账外流失。
三、经费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开支都要贯彻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要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审批手续。
(二)重大开支项目应经会机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秘书长在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及时提出所需经费预算,报财务审定、常务副会长批准后,由财务具体办理经费支出手续。
(三)救灾救助专用资金支出应根据发生的灾情、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救灾救助申请,应急救灾由常务副会长审核批准后执行,事后向常务理事会作说明;后续重大救灾救助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
(四)其他各项公务经费支出,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四、用款报销管理
经办人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说明事由用途,由经办人、秘书长、财务审核、审批人签字;实物采购需附有购物详细清单,除以上审批程序外,并需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对于不规范的报销凭证或内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以及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财务不予办理。